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达律师事务所(下称“康达所”)前高级合伙人栗皓事涉泽达易盛IPO造假案。作为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12月,康达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约定其为泽达易盛提供关于申请股票在境内A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签字律师。2019年6月4日,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九)。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在案证据表明,栗皓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的160万元是通过康达所的财务流程支付,其接受请托是为了康达所的该项目顺利完成,该项目所得收益由泽达易盛账户转入康达所账户。
公开资料显示,栗皓,1966年8月生,曾在天津市自动化仪表成套设备厂担任助理工程师、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总公司任业务经理。1994年,栗皓开始律师执业,先后在天津市华大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吉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任职。2005年,栗皓加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后任高级合伙人。此外,栗皓还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
除了栗皓以外,本次处罚的当事人还包括康达所及项目签字律师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康达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中,针对报告期内业绩、股权代持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某股东通过梅某、杨某合计持有泽达易盛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
二是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包括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康达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万元,并处以783万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2024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26日栗皓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3年8月10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司法局指出低息股票配资,栗皓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栗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